關于第35817653號“藝杞福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發布時間:2021-11-12 15:42:00 瀏覽:1015
關于第35817653號“藝杞福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1]第0000262471號
申請人:杭州藝福堂茶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被申請人:張藝
申請人于2020年12月17日對第35817653號“藝杞福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9186954號“藝福堂YI FU TANG及圖”商標、第6439705號“藝福堂YI FU TANG及圖”商標、第10012836號“藝福堂”商標、第10012870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17839659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21645773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17017428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17017395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八)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系對申請人知名企業字號及馳名的第6439705號“藝福堂 ”等商標的惡意摹仿。綜上,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申請人所獲的相關榮譽;領導參觀視察資料;申請人參與制定的標準;銷售發票和合同、宣傳合同、媒體報道、參展資料;申請人商標注冊信息;相關決定或裁定;審計報告、推薦函;發明專利證書。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9年1月8日申請注冊,2019年8月28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2類“啤酒;制作加氣水用配料;果昔;果汁;起泡水;水(飲料);蘇打水;無酒精飲料;汽水;富含蛋白質的運動飲料”商品上,專用期限至2029年8月27日。
2、引證商標一至八均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分別核定使用在第32類啤酒、第30類茶飲料等商品上,商標所有人為本案申請人,且均為有效的注冊商標。
本案中,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2019年《商標法》。2013年《商標法》第七條屬于總則性規定,其立法精神已經體現在2013年《商標法》其他條款的具體規定之中,我局將依據2013年《商標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根據申請人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對本案焦點問題歸納并審理如下:
一、爭議商標“藝杞福及圖”與引證商標一至八中文“藝福堂”在文字構成、呼叫上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啤酒、茶飲料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若爭議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分別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在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號未構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情況下,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不易使消費者將之與申請人商號相聯系,進而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損害申請人的商號權。故爭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商號權)”的規定。
三、鑒于本案已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對申請人在先商標權利予以保護,故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予以審理。此外,申請人其他主張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牛敏
張 靜
王志煥
2021年09月17日
來源:未知